(2016)云3422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此某盗伐林木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钦县云岭乡念果村民小组,此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3422刑初13号公诉机关德钦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德钦县云岭乡念果村民小组。被告人此某,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德钦县人,农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德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3月11日被德钦县森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德钦县看守所。无前科。德钦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此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德钦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此某的行为致使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为由,代表德钦县云岭乡果念村委会巴里达村民小组以德检刑附民诉﹝2016﹞1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德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和某某、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此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份,被告人此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油锯和斧头到德钦县云岭乡念果村委会巴里达小组集体林松农顶山上砍伐了25株云南松,造材成26件方料,106件板材,用于隔整房屋。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此某在将木料运输至家门前时被德钦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此某盗伐林木的树种为云南松,材积为11.347立方米,活立木蓄积量为28.7457立方米。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云南松方料26件,板材106件,油锯一台、斧头一把;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证人证言:证人格某、提某某等八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此某的行为已涉嫌盗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量刑。被告人此某盗伐林木的行为致使集体财产遭受经济损失,要求判令被告人此某承担民事责任,补种云南松75株,确保成活,并护管三年,尽快恢复原状。被告人此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所举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愿意履行公诉机关提出补种树木的附带民事要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被告人此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油锯和斧头到德钦县云岭乡念果村委会巴里达小组集体林松农顶山上砍伐了25株云南松,造材成26件方料,106件板材,用于重建房屋。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此某在将木料运输至家门前时被德钦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此某盗伐林木的树种为云南松,材积为11.347立方米,活立木蓄积量为28.7457立方米。上述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证实:1、物证、物证照。证实被告人此某盗伐的林木方料26件,板材106件,作案工具油锯一台及斧头一把。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德钦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12月28日对被告人此某涉嫌盗伐林木案进行立案侦查的情况。3、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德钦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3月11日对被告人此某执行逮捕并告知其家属的情况。4、户籍证明、违法人员信息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此某的身份、年龄等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无犯罪前科的情况。5、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此某的到案经过。6、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鉴定人员资格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德钦县森林公安局聘请德钦县林业局对被告人此某盗伐林木的树种及材积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盗伐的林木属云南松,材积为11.347立方米,活立木蓄积量为28.7457立方米。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并已依法将鉴定结果告知被告人的事实。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证实被告人此某携带油锯和斧头到云岭乡念果村巴里达村民小组集体林松农顶山上砍伐林木的事实。8、辨认笔录、辨认照、指认照。证实被告人此某辨认出盗伐林木所用的工具、盗伐的林木、盗伐伐桩、盗伐现场的情况。9、房屋墙面照。证实被告人此某家的房屋为旧房、危房。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涉案物品封存情况说明。证实作案工具油锯一台及斧头一把已随案移送,云南松26件方料及106件板材封存于被告人此某家门口的情况。11、林木检尺记录。证实被告人盗伐的林木材积为11.347立方米。12、入所体检表、检验报告单。证实被告人身体健康,适合羁押。13、林权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盗伐林木的地点在云岭乡果念村巴里达村民小组集体林。14、证明、请求书。证实被告人此某家房屋为危房,被告人是为了重建房屋才去盗伐林木的,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事实。15、证人格某某、斯某某、边某某、其某某、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3日他们在不知道被告人此某没有采伐证的情况下帮被告人拉运木料的事实。16、证人提某某、格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系他们父亲,他们知道被告人盗伐林木,但是没有参与其中的事实。17、证人居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帮被告人此某解板木材的事实。18、证人情况说明。证实斯某某和证人笔录中的立某某为同一人;吉某某和证人笔录中的其某某为同一人;白某某和证人笔录中的边某某为同一人;斯某某和证人笔录中的阿某某为同一人;尼某和证人笔录中的居某某为同一人。19、被告人此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此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油锯和斧头到云岭乡念果村巴里达集体林盗伐林木的事实及经过。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认定为有效证据,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国家林业行政部门批准,采取秘密手段,擅自携带油锯和斧头到云岭乡念果村巴里达小组集体林松农顶山上砍伐了25株云南松,活立木蓄积量为28.7457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此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认定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盗伐林木是为了重建房屋,主观恶性不深,并愿意履行公诉机关提出补种树木的附带民事赔偿要求,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同时,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合全案,决定对被告人此某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此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二、扣押的26件方料及106件板材、作案工具油锯一台、斧头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此某在盗伐区域补种云南松75株,确保成活,并护管三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 玉 花审判员 只玛永宗审判员 青 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阿 茸 扎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有关盗伐、滥伐林木“数量”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盗伐林木罪,以盗伐林木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数量较大”的起点;以盗伐林木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数量巨大”起点;以盗伐林木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八千株为“数量特别巨大”起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