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石海、臧淑芳与杨金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臧淑芳,杨金凤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802号原告:石海,男,汉族,农民原告:臧淑芳,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武艳芬,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凤,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蒋福铭,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海、臧淑芳诉被告杨金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海、臧淑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海、臧淑芳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臧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海、臧淑芳负担。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 肖 彬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