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刑更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蒋保成贪污、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1395号罪犯蒋保成。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4日作出(2002)廊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保成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4日作出(2003)冀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5月1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9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1月26日减刑二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8月28日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6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斌、赵改正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干警何梅雪、王玉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蒋保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蒋保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4次,单项记功1次,考核表扬2次。经审理查明,罪犯蒋保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王世军、郭生和罪犯芦东飞、代军领当庭所作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保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保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亚莉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