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攀枝花昊晟铁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荣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民初562号原告攀枝花昊晟铁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江南二路二村202号。法定代表人周朝德,系公司总经理。被告荣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388号。法定代表人张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昊晟铁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荣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昊晟铁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荣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昊晟铁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昊晟铁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3元,由原告攀枝花昊晟铁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天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王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