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10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智林质量监督检疫行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026-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张仕宏,主任。被执行人:徐智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徐智林质量监督检疫行政纠纷一案,依据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局2015年7月7日下达的宣卫医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智林应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2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逾期未缴纳罚款,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皖1802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原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局作出的宣卫医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智林应缴纳罚款4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智林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徐智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