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42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何成晶与商雪珍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成晶,商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89号申请执行人何成晶。被执行人商雪珍(曾用名商馨云)。本院在执行何成晶申请执行商雪珍关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崇民终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商雪珍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商雪珍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商雪珍经过“四查两查”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商雪珍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崇民终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崇民终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谭海枝代理审判员  甘晏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覃 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