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立霞与肖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霞,肖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825号原告王立霞,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志坤,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霞与被告肖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霞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5元,由原告王立霞负担。审 判 长 赵东胜审 判 员 曹 菁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