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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立霞与肖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霞,肖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825号原告王立霞,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志坤,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霞与被告肖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霞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5元,由原告王立霞负担。审 判 长  赵东胜审 判 员  曹 菁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