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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2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瓜州县张氏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发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瓜州县张氏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发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22民初419号原告瓜州县张氏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71903164—1地址:瓜州县南岔镇八工村二组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国发,公司经理。被告杨发伟。原告瓜州县张氏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发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建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瓜州县张氏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发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瓜州县张氏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5年10月22日,被告在我公司卖棉花时公司将皮重错算为净重,给被告多结算795公斤,计款4849.50元。事后,公司找被告要求返还,被告避而不见。现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多结算棉款4849.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发伟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2日,原告瓜州县张氏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被告杨发伟棉花740公斤(其中毛重2275公斤,皮重1535公斤),并承诺结算时加5公斤。10月24日,原告按1540公斤给被告结算付款,多支付被告4849.5元。事后,原告找被告要求返还,被告避而不见不予返还。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棉款4849.5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的陈述;2、原告提供的棉花检验卡和划码单,结算发票。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多结算棉款,使自己受到损失被告获得利益,而此利益的取得被告又没有合法依据,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关系。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结算棉款的请求,证据确实,理由充分,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了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发伟返还原告张氏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棉花款4849.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发伟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