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3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闫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闫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92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徐德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闫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以其起诉证据不全和可能遗漏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113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苏 达审判员 杨 毅陪审员 万留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