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刑更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黄耀杰贩卖制造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耀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377号罪犯黄耀杰,绰号发仔、阿发、发财,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香港九龙人,汉族,高中文化,曾因贩卖毒品罪被香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7日作出(2006)泉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款全部。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黄耀杰于2008年11月1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18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耀杰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93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耀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其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31年4月6日止。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39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又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闽03刑更2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耀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6月至2016年1月累计达标分32.8分。2012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获监狱年度表扬,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耀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及其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耀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29年1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