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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宋玉彩与黄德斌、严如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彩,黄德斌,严如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4民初74号原告:宋玉彩,工人。委托代理人:侯爱国,全椒县石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德斌,工人。被告:严如锋,工人。原告宋玉彩诉被告黄德斌、严如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玉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德斌、严如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玉彩诉称:2014年10月18日,其与黄德斌签订供油合同,双方约定权利义务,黄德斌提供严如锋作为担保,担保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其向黄德斌承建的沙场车队加油,每次送到黄德斌承建的工地,都有黄德斌和其雇佣的人员签字,黄德斌留存记账联。黄德斌陆续从其处赊欠336599.39元柴油款,在其催要下,黄德斌归还90000元,下欠246599.39元,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付。故其起诉到院要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欠款246599.3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黄德斌未予答辩。严如锋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起,宋玉彩陆续向黄德斌经营的沙场供油。2014年10月18日,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宋玉彩与黄德斌签订了供油合同一份,并由严如锋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如黄德斌没有按照合同相关内容付款,担保人承担一切责任与费用。严如锋签字认可。另宋玉彩提供了51张送货单据予以证明黄德斌欠其336599.39元柴油款,其中在合同签订前2014年10月14日-15日有18张送货单据,金额为16320元。后黄德斌归还90000元,下欠246599.39元未付。故宋玉彩诉讼至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宋玉彩的陈述及宋玉彩提供的供油合同一份、送货单51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宋玉彩与黄德斌因买卖柴油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宋玉彩已经依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黄德斌理应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宋玉彩要求黄德斌给付柴油款246599.3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保证人严如锋的保证责任问题,宋玉彩与黄德斌签订的供油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黄德斌没有按照合同相关内容付款,担保人承担一切责任与费用,且有担保人严如锋签字认可。故严如锋对此供油合同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同时,供油合同签订的日期为2014年10月18日,担保人严如锋签字的日期也为2014年10月18日,但宋玉彩与黄德斌之间的买卖合同实际形成日期为2014年10月14日,故严如锋只应对签字担保后实际形成的油款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严如锋承担保证的范围应扣除2014年10月14日、15日两日形成的油款16320元,其只对230279.39元油款承担保证责任。黄德斌、严如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德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玉彩油款246599.39元;二、被告严如锋对被告黄德斌上述油款230279.39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宋玉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9元,由被告黄德斌和严如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连顺代理审判员  李昌青人民陪审员  何宏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济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兑现款支付银行及账号: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户名:全椒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3473903103000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