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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夏夫田与被告赵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夫田,赵杰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1042号原告夏夫田,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淳,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杰明,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夫田与被告赵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夫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夏夫田负担。审 判 员  蒋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熊慧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