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4执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吕恩阳诉杜春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恩阳,杜春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吕恩阳,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鸿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潢川县。被执行人杜春朝,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春朝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杜春朝存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 萍审判员 陈月霞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