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自霞与河南怡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霞,河南怡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979号原告李自霞,女,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松,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怡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刘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霞与被告河南怡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自霞未在指定期间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琼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素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