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2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曾玉春与徐富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玉春,徐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曾玉春。被执行人徐富林。申请执行人曾玉春与被执行人徐富林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阳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富林之妻管权珍正在办理阳朔镇田家河安置一区21号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财产应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之妻管权珍名下的阳朔镇田家河安置一区21号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期间,相关部门可以为管权珍办理阳朔镇田家河安置一区21号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兆海审 判 员  黎芸杏代理审判员  唐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景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