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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闫耀虎诉李聪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耀虎,李聪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452号原告闫耀虎,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被告李聪妮,女,汉族,铜川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闫耀虎诉李聪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耀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耀虎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耀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闫耀虎负担。审判员  成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