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2民初269号原告杨某某,女,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委托代理人张永峰,山西清泽(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洁,山西清泽(运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委托代理人冯邦吉,男,194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小西街文苑小区2-006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减半负担。审判长 武绍彦审判员 李康云审判员 薛 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