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第107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0年4月19日生,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2年12月26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