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民初4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1与赵×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1,赵×2,赵×3,赵×4,赵×5,赵×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民初4035号原告赵×1,男,1928年3月6日出生。被告赵×2,女,1947年1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朝喜(系被告赵×2之夫),1950年12月8日出生。被告赵×3,男,1949年7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朝云(系被告赵×3之妻),1953年7月19日出生。被告赵×4,男,1951年6月9日出生。被告赵×5,女,1955年4月6日出生。被告赵×6,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原告赵×1与被告赵×2、被告赵×3、被告赵×4、被告赵×5、被告赵×6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河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1、被告赵×2的委托代理人王朝喜、被告赵×3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朝云、被告赵×5、被告赵×6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4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赵×1诉称:原告赵×1婚后共生育子女五个,长女赵×2,次女赵×5,三女赵×6,长子赵×3,次子赵×4。现由于原告赵×1年龄较大,生活不能自理,生活比较困难,且一直独自生活,身边需要有人照顾,但是五子女均已成家,没有时间照顾原告赵×1。原告现在要求请保姆,由五子女出钱,但五被告均不予理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五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赵×1生活费600元;二、五被告各自承担原告赵×1医药费的五分之一;三、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2辩称:同意原告赵×1的诉讼请求。被告赵×3辩称:我认为应该由五子女轮班赡养赵×1,赵×1要求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数额过高,我认为一个月给200元比较合适。关于医药费用,同意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是我垫付的,要求五被告平均承担。被告赵×5辩称:同意原告赵×1的诉讼请求。被告赵×6辩称:同意原告赵×1的诉讼请求。被告赵×4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赵×1、赵桂兰(已经去世)夫妻共育有三女二子,长女赵×2,次女赵×5,三女赵×6,长子赵×3,次子赵×4,五子女均已成家单过。原告赵×1现已年迈,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五子女进行赡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赵×3向本院提交票据三张,证明其为原告赵×1垫付医药费65.63元、代写诉状费用100元以及电费600元。另查,经过庭审核实,原告现有收入主要包括:村委会每月给付养老金480元、土地确权确利每年3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赵×4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赵×1现已年迈,丧失劳动能力,五被告作为其子女,均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赵×1要求五被告支付生活费、分担医药费,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2、被告赵×5、被告赵×6答辩称同意原告赵×1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可;被告赵×3、被告赵×4需要支付原告赵×1的生活费的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关于原告赵×1起诉的医药费用一节,原告赵×1育有二子三女,故医药费用应当由五子女共同承担。关于被告赵×3要求五被告共同承担其垫付的赡养费用,与本案无关,可另行解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赵×2、被告赵×5、被告赵×6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赵×1生活费用六百元(自二〇一六年五月起,于每月的五日前给付);二、被告赵×3、被告赵×4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赵×1生活费用二百元(自二〇一六年五月起,于每月的五日前给付);三、自二〇一六年五月起,原告赵×1的医药费凭医保报销后的正式票据由被告赵×2、被告赵×3、被告赵×4、被告赵×5、被告赵×6每人负担五分之一;四、驳回原告赵×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赵×2、被告赵×4、被告赵×5、被告赵×6各负担七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由被告赵×3负担七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河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国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