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曹日坚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日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粤06刑更1518号罪犯曹日坚,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湛中法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日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一终字第62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曹日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日坚在服刑考核期间,2016年1月获得嘉奖,2015年1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曹日坚在考核期内的月平均消费为364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日坚罪行严重,属于严重暴力犯罪,且次罪亦在五年以上,且曹日坚没有履行生效判决判处的财产刑,也没有履行民事赔偿,难以说明其具有悔改表现,故对其本次减刑暂不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曹日坚不予减刑。将(2016)粤高监刑执字第1349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