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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广发申请执行李小龙、张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发,李小龙,张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发,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小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婷婷,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广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小龙、张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哲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富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发,男,44岁。被执行人李小龙,男,31岁。被执行人张婷婷,女,27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广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小龙、张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如钢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赵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