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执字第278号欧阳某申请执行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某,女,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邓某某,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欧阳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邓某某户籍地进行调查,并对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邓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胜富审 判 员 胡建国审 判 员 黄火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廖月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