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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2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罗正秀与马德贵、马风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正秀,马德贵,马风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827号原告罗正秀,女,生于1941年12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马德明,男,生于1979年4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系原告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德贵,男,现年45岁,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马风荣,男,现年52岁,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罗正秀与被告马德贵、马风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正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正秀负担。审判员  李百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