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26财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绥棱县四海店镇供销社第六门市部与刘海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绥棱县四海店镇供销社第六门市部,刘海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财保183号申请人绥棱县四海店镇供销社第六门市部,住所地黑龙江绥棱县。诉讼代表人赵丽艳,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刘海侠,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现住黑龙江省绥棱。申请人绥棱县四海店镇供销社第六门市部主张与被申请人刘海侠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变卖财产,确保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海侠所有的某某牌xxx农用拖拉机1台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绥棱县四海店镇供销社第六门市部主张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申请人刘海侠所有的某某牌xxx农用拖拉机1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和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闻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