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庆山申请执行岳淑海 李永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山,岳淑海,李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山,男,汉族,个体,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岳淑海,男,汉族,住林甸县.被执行人李永成,男,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李庆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永成工资款,经申请执行人李庆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