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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51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江阴市飞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阴科强工业胶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飞虹钢结构有限公司,江阴科强工业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5193-1号原告江阴市飞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龙西路121号,组织机构代码73781247-6。法定代表人张永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华,江阴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科强工业胶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1154919N,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黄台路6号。法定代表人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飞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科强工业胶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飞虹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阴科强工业胶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江阴市飞虹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飞虹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江阴科强工业胶带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潘亚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