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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鄂州经济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鄂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肖功军,徐银枝,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鄂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负责人詹志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肖功军。被执行人徐银枝。被执行人王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鄂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功军、徐银枝、王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4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肖功军、徐银枝、王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 冲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汪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跃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