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22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45号原告袁某某,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家人劝说,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颜克新人民陪审员  刘香华人民陪审员  周爱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