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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徐蒙与焦晓哲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蒙,焦晓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财保44号申请人徐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马兰芹。被申请人焦晓哲。申请人徐蒙与被申请人焦晓哲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事故车辆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事故车辆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