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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与李星安、李星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李星安,李星广,李星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9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住所地:巨野县。单位负责人:王晋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福秀,个贷分中心经理。被告李星安,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李星广,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李星轩,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与被告李星安、李星广、李星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于2014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星安、李星广、李星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星安、李星广、李星轩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星安、李星广、李星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任兰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炳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