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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黄冬雪、刘珍秀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冬雪,刘珍秀,李州,黄某,龙正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冬雪。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珍秀,系黄冬雪之妻。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州。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斌,湖南湘杰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龙正茂。上诉人黄冬雪、刘珍秀、李州、黄某因与被上诉人龙正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二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孟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媛君、周闻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冬雪及黄冬雪、刘珍秀、李州、黄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斌,被上诉人龙正茂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二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回上诉人黄冬雪、刘珍秀、李州、黄某。审判长  姚孟君审判员  冯媛君审判员  周闻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汝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