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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1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宋存霞与吴登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1民初448号原告宋某某。被告吴某甲。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永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2012年10月7日,我与吴某甲在靖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0月31日生女孩吴某乙。共同生活中,因他脾气爆躁,双方常发生争吵。他还经常殴打我与前夫所生的儿子。2014年5月,我带着儿子离家外出。女孩在家与他一起生活。现要求与吴某甲离婚,女孩由我抚养,抚养费由其承担。如吴某甲坚持抚养女孩,我也同意,但抚养费由他自理。被告吴某甲在给本院提交的答辩状中辩称,我虽打过宋某某和其儿子,但都事出有因,情有可原。现双方年龄都已不小,成家也不容易,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故我不同意离婚。如宋某某坚持离婚,我就要求其返还彩礼,这几年其儿子花去的教育费用,她们母子数年的生活费用,并承担女儿抚养费,共计860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7日,原、被告在靖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0月31日生女孩吴某乙。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打过原告及与前夫所生的儿子王立翔。2014年5月,原告带着王立翔离家外出到靖远县城生活。女孩吴某乙一直与被告父母一起生活。2015年8月,原告起诉离婚,后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且生有孩子,理应互谅互让建立幸福家庭。但原、被告之间经常争吵斗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双方分居已近两年,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应予准许。女孩一直与被告父母一起生活,且被告仅此一个子女,故女孩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因双方登记结婚数年,且生有孩子,无论原告是否索取过彩礼,均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退还王立翔花去的教育费用及婚续期间原告母子的生活费用,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被告抚养女孩,原告应负担抚养费。因原告仍需抚养与前夫所生孩子,原告负担抚养费的一部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二、女孩吴某乙由吴某甲抚养,宋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从2016年5月起至孩子18周岁止,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武永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雅莉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起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