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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1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海南某建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21民初163号原告海南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一某。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某建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某建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雯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审核:王 愿 撰稿:王 愿 核对:陈 雯 睿 印刷:陈 雯 睿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8日印制 (共印6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