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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田运栋、覃基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运栋,覃基模,廖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1348号申请执行人田运栋。被执行人覃基模。被执行人廖梦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运栋与被执行人覃基模、廖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张定法民一初字第8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田运栋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但2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覃基模于2010年4月份因病死亡,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关门岩村民委员会予以证实。被执行人廖梦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张定法民一初字第88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红定审判员  苏格烈审判员  刘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