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5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兴中与郭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中,郭德富,马占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790号原告张兴中,男。被告郭德富,男。被告马占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中与被告郭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中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兴中撤回起诉。��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兴中负担。审判长 齐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力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