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许志伟申请执行周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志伟,周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582号申请执行人许志伟,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前美丽河村12组,公民身份证号:150403198201144810。被执行人周振龙,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新井子村1组,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730429451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振龙在中国农业银行元宝山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周振龙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81896213682966的账户存款4150元予以扣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在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银河街支行账号为4200501220000000000536的账户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