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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光平、庄淑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光平,庄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昌邑市。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光平。被执行人庄淑娟,系被执行人王光平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昌商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0日,依法委托潍坊大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光平、庄淑娟名下所有的位于昌邑市文昌北路以东、富昌街49-XX、49-XX号商业房,经三次拍卖均流拍。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公告以第三次拍卖保留��2163205元对上述财产进行变卖,2016年4月25日买受人史惠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昌邑市解放路XXX号),购买被执行人王光平、庄淑娟名下所有的位于昌邑市文昌北路以东、富昌街49-11号商业房;于晓峰(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现住昌邑市利民街XXX号)购买被执行人王光平、庄淑娟名下所有的位于昌邑市文昌北路以东、富昌街49-XX号商业房。以2163205元总价款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光平、庄淑娟名下所有的位于昌邑市文昌北路以东、富昌街49-XX号商业房归买受人于晓峰所有(房产证号:昌邑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昌国用(2011)第4**号),49-XX号商业房归买受人史惠卿所���(房产证号:昌邑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昌国用(2011)第4**号)。二、买受人史惠卿、于晓峰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孙方贞审判员  方子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