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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农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2536号原告农某。委托代理人农大志。被告黄某。原告农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某的委托代理人农大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2月19日协议离婚,按照双方的离婚协议,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共11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5日前汇款3500元至原告的银行账户,直至所有补偿款支付完毕。而截止2015年11月5日,被告仅支付了13025元,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至2015年11月5日前拖欠的经济补偿款56975元,剩余的补偿款45000元继续按照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按时每月支付至原告的银行账户,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离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关系;3、《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应付给原告经济补偿共计115000元,分期每月支付3500元。被告黄某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黄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所诉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2月19日在横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四、经济补偿:双方离婚后,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人民币115000元(壹拾壹万伍仟元整),双方在本协议书签字后,男方分两期补偿给女方:第一期男方给予女方补偿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双方在本协议书签字后,男方必须在34个月内并在每月的5日前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将以上补偿款按月支付给女方人民币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直至支付完以上全部补偿款为止。第二期补偿给女方人民币65000元(陆万伍仟元整),双方在本协议书签字后,男方必须在33个月内并在每月的5日前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将以上补偿款按月支付给女方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直至支付完以上全部补偿款为止”。离婚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补偿款13025元。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将补偿款足额支付给原告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支付补偿款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支付原告农某应于2015年11月5日前支付的补偿款5697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后继续按双方的协议约定支付完余下的补偿款45000元(支二、案件受理费1224元,由被告黄焕颖承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审 判 长  翁海燕代理审判员  邓杨端人民陪审员  韦乃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宁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