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吴建伟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4刑初3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建伟,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金顺,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建伟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建伟及其辩护人陈金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建伟酒后乘坐被害人范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从莆田市区五十米路国会KTV门口欲返回其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七步村小学附近的家中,因酒后指路不清导致范某某无法及时送其回家,被告人吴建伟遂对范某某进行殴打。范某某被打后被迫弃车逃跑,被告人吴建伟继续追打范某某头部、脖子、脸部等部位,并用嘴巴将范某某的手臂咬伤。其间,被告人吴建伟将范某某用于呼叫求救的手机抢走扔掉。被告人吴建伟见范某某挣脱后躲在村民陈某某房屋附近的树林中不敢现身,就将涉案出租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40元抢走。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被告人吴建伟于2015年5月29日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公安分局投案。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建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建伟辩解称其没有抢走被害人的手机,也没有将出租车上的钱拿走。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建伟和朋友吴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国会KTV喝酒唱完歌后乘坐被害人范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以40元价格从莆田市区五十米路国会KTV门口欲去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七步村。当出租车开到莆田市市区步行街红绿灯处,吴某某先下车,被告人吴建伟坐在被害人范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内继续往拱辰街道七步村小学开,车辆行驶到了七步村小学后,因被告人吴建伟酒后指路不清导致被害人范某某按照被告人吴建伟指的路线在运步鞋厂附近的村庄绕来绕去,直到车子再次开到袍林路村道小路时,被告人吴建伟突然伸手欲拔车钥匙,被害人范某某用手挡了一下并趁机拉车手刹拔钥匙拿了手机弃车逃跑,被告人吴建伟也下车在后面追赶,多次追赶上被害人并欧打被害人范某某头部、脖子、脸部等部位,用嘴巴将范某某的手臂咬伤。其间,被告人吴建伟将范某某用于呼叫求救的手机抢走扔掉。之后被害人范某某趁被告人吴建伟不注意挣脱后躲在村民陈某某房屋附近的树林中不敢现身。被告人吴建伟继而回车子附近找殴打过程中掉落的拖鞋,利用被害人范某某不敢现身的处境,临时起意到被害人范某某出租车上搜走手刹位置的盒子里和车门内侧盒子内的人民币240元。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吴建伟在办案民警电话询问其是否有殴打女司机的事情后,于2015年5月29日自行订购火车票从安徽回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接受讯问。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建伟处扣押到人民币240元已发还被害人范某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吴建伟归案情况。2.人口基本信息、违反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明被告人人吴建伟的身份、前科情况及被害人身份信息。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侦查人员从持有人吴建伟处扣押到人民币240元,并已发还郑某乙(被害人范某某的丈夫)。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人郑某甲提供其案发当时与范某某手机通信录音两段、通话清单,证明范某某手机与证人郑某甲手机分别于2015年5月23日4:20通话3分15秒(主叫)、4:26通话1分29秒(被叫);手机录音声音很吵杂,有被害人范某某的惨叫声等。5.刑事照片及监控视频光盘,证明被告人吴建伟指认的士车停靠位置、殴打被害人、将手机后扔掉的位置;被害人范某某指认案发现场及伤情照片;从互联网百度地图下载的拱辰街道七步村卫星图片、被害人范某某的士车于2015年5月23日凌晨载被告人吴建伟在拱辰街道七步村的轨迹图照片。6.动车票,证明被告人吴建伟于2015年5月28日11时6分从亳州往福州动车票一张。7.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范某某辨认出吴建伟;证人吴某某辨认出吴建伟;证人陈某某辨认出吴建伟。8.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范某某损伤为擦伤、挫伤和挫擦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及被害人范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9.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2015年5月23日凌晨3时许,其在莆田市市区五十米路国会门口载了两名喝过酒的男乘客,称要到七步小学,讨价还价后40元去七步,其中一名男乘客在市区步行街红绿灯处先下车,其载着另一名坐在副驾驶座的男子(被告人吴建伟)到达七步小学后,该男子要求继续开,其就按对方的方法一直开到了七步村运步鞋厂路的尽头,之后这名男子就说不是这个地方,叫其调头,接着调头继续开往运步鞋厂旁的袍林路,一直开到前面没路了,这名男子还要求继续开进去,当时其就觉得不对劲了,于是就跟那名男子说“要不然我送你到附近的警务室里,你先在哪里醒一下酒,等天亮了我在继续送你回家,不然你这样根本找不到回家的路”,但是该男子不下车,其就说不然开回莆田市区国会你上车的地方,那名男子就不下车,他要其继续送他到涵江白塘那里,其跟他说“先打电话给你妈叫她出来接吧”,他说她妈手机关机了,他就要其按着他指的路线走,接着车子开到运步鞋厂那条路一个黑黑的地方,其就说下车吧,那名男子说再往里面送一点,他害怕让其再往里面送一点,结果按照他指的路又开到之前去过的村庄小路里面去,这条路不是往涵江白塘方向,开到最后也没有路,其就问他是不是这个地方,他说不是,之后这名男子又叫其调头往回开,当车子开到村庄小路四周都是田地时,这时这名男子突然伸手过来要拔钥匙,其就用手挡了一下他的手,并说“小弟,你干嘛,不要乱动,这里到处有监控”,他一把就用手搂紧其肩膀,于是其就赶紧停车挂空挡,因为手刹被坐住,就没办法拉手刹,后他又用另一只手搂紧其肩膀,车就往前滑,这时其看见前面7、8米的地方有一个老头,就向那名老头喊着“帮帮忙,救我一下”,那名老头往车子方向走了两步,但那名男子压着其从主驾驶座窗户头伸出去,用莆田本地话跟老头讲了一句话,结果那名老头拔腿就跑走了,车在还在慢慢往前滑,这时其趁机赶紧拉了手刹,拔车钥匙,拿了手机打开车门下车跑走,那名男子也下车跟在后面追,边跑的时候其就跟那名男子说“你是不是要钱,你如果要钱我就给你钱”,那名男子说人钱都要,其听了很害怕,就使劲边跑边大声喊救命,跑几步就被他追上了,结果他就从后面揪住了其头发,并把其按在地上,拉住头发在地上拖,他说他是名在逃犯,他还说如果不跟他走的话,就要弄死其,接着其就跟那名男子说让歇会儿,叫他不要一直揪住头发,还说可以跟他走,接着他一松手就趁他不备继续跑走了,还没有跑几步,又被他追上了,他说其死定了,这次他殴打得更厉害了,他用拳头猛打其本人的头部、脖子、脸部,其赶紧伸进口袋拿出手机刚好一按就拨通了老乡郑某甲手机,因为那名男子一直在欧打其,其就说七步七步,但又怕被那名男子看到手机,就赶紧又把手机放在口袋里,之后对那名男子说“小弟不要再打我了”,他慢慢松点手时其又趁机继续跑走了,跑到一家民房,边敲门边喊救命,那户民房灯亮起来了,但没有人开门,没有人应答,那名男子就追上并用两只手揪住其头发往后拉,其用手去掰开他的手,结果他就用嘴巴咬住了其左手臂,于是其就用另一只手拿出手机拨打电话报警,一按健手机就亮起来,他就把手机抢了过去,这时民房的主人在楼上喊了一句本地话,后那名男子就赶紧把嘴巴松开,他一松口,其趁他不注意就赶紧跑到民房前面的黑暗树林的一个坟边躲起来,知道听到民房的人用本地话对那名男子喊了几句,主人手里拿着一根铁棍出来了,其才有勇气走出来向主人求救,先打老公郑某乙电话说在七步被抢劫了,后那名主人就用电动车送其到附近的警务室报警。当回到出租车停放的现场时发现车上东西被乱翻,车上的拉手刹位置的盒子也被打开了,车上的东西都掉在地上了,放在车上主驾驶座内侧的盒子里面现金不见了。10.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3日凌晨,其和吴建伟在莆田市区五士米路国会KTV唱完喝酒完后在门口打了一部女司机的出租车离开,其在市区步行街红绿灯下了车,后其自己一个人打的去名城足浴店去按摩,吴建伟继续坐那部的士回拱辰七步村,之后的事情其不清楚的事实。11.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在案发当日凌晨4时许接到范某某电话,电话内声音吵杂,范某某在大喊,其怀疑范某某出事了,就将电话录音了,且回拨了电话,回拨的电话被接了又被挂掉,其再打时范某某手机已经关机了的事实。1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范某某的老公郑某乙在七步警务室找到范某某,其与郑某乙到范某某的出租车上查找,发现主驾驶座车门未关,车内手刹位置的盒子盖被打开、车上东西被乱翻的事实。13.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3日凌晨5时许,老婆范某某有打电话出来说她在七步被抢劫了,后其就和老乡胡某某开车到七步警务室那边找到老婆,其看到老婆脸色苍白,头发非常凌乱,光着脚,手部、脚部、头部都有受伤。后老婆范某某说在运步鞋厂附近小路进去前方的村庄小路被抢劫的,之后其和老乡胡某某就往运步鞋厂附近小路进去找出租车,找到出租车时看到出租车车灯是开着的,地上有车上掉下的东西,出租车主驾驶座的车门是开着,车子里面手刹那个地方的盒子的盖子被打开着的,盒子里面的东西有被乱翻过,主驾驶座车门内侧盒子的东西也被乱翻过,其本来想把地上的东西捡起来,但胡某某说不要乱动,等警察来再说,后就没有去动车上的东西等警察来到现场的事实。1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凌晨4时许,其在家中二楼刚要泡茶时,听到有人喊“救命啊、抢劫啊”,其大喊一声“下去了”,但其没有开门,其从窗户上看到楼下有一名女子在喊“大哥开门”;过了二十分钟后,其从窗户往下看到一名男子在其家门口撒尿,其就拿一条钢管下楼,该男子已经跑走了,一名女子从其家边走出来,并说手机被抢走,要其帮忙报警的事实。15.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明其跟郑某甲是老乡,案发时,郑某甲说范某某出事了叫其一起出去找她,他还说他的手机在录音,后其和郑某甲开着的士车出去找范某某的事实。16.被告人吴建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步录音录像),供认案发当天,其与吴某某酒后从莆田市区五十米路国会KTV乘坐一部的士称要到七步村,吴某某在市区内先下车,其单独乘车到达七步小学、又往前开至运步鞋厂附近绕了几圈后,其因不满女司机把车开到偏僻的地方很生气,想打女司机,但女司机害怕打开车门往外跑,其追上女司机并殴打她,女司机又往前跑到一处民房前,其追上后又继续殴打女司机,女司机将手机拿出来拨打电话,其就将手机抢到手,继续追打女司机,因手机有来电,其害怕就将手机扔进路边的田地里;之后因女司机趁其不注意跑往暗处的树林里面,其追了一下就没看见人。于是其就回车子那边找拖鞋,走到的士车子那里,因为驾驶座的门是开的,其就看到车门盒子里面有钱,其想反正司机已经被其打了不敢回来,其就爬上车看看有没有其他有钱的东西,所以就爬上车子坐在驾驶座上面,先动手将车门边的240元钱拿走装进口袋,还看其他部位有没有钱,但是没看到钱的事实。另供述,其实刚开始其并不是想抢东西,后来因为都动手打人了,那女司机也很害怕,也以为是要抢劫,那里也很偏僻,她也打不过其,所以才一时糊涂起贪念抢东西。当庭否认将出租车上的钱拿走。被告人吴建伟提出“其没有将出租车上的钱拿走”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有抢劫的主观故意且未实施抢劫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建伟的多份庭前供述,均能证明被告人吴建伟实施追逐、殴打被害人范某某的行为,在被害人范某某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够与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郑某乙的证言相互印证。被告人吴建伟庭审中的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且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故依法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吴建伟的上述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具有抢劫的主观故意且未实施抢劫行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建伟实施追逐、殴打被害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4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建伟犯抢劫罪成立。被告人吴建伟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建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雪野审 判 员 陈智华人民陪审员 郑金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晓丹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