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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初8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8708号原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甲18号。法定代表人时旸。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217号湖南航天局15号楼。法定代表人覃巍。原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公司)与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航天卫星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凤新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天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素兰,被告湖南航天卫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覃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航天信息公司起诉称:2012年6月航天信息公司与湖南航天卫星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约定由航天信息公司向湖南航天卫星公司提供借款2153万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分两期发放,第一期借款1482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6月25日至2012年12月25日;第二期借款671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7月6日至2012年12月25日,借款用途为用于甘肃户户通中标项目的直播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40000套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为年利率4.68%,按日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合同签订后航天信息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以银行汇款方式分两笔向湖南航天卫星公司支付借款1482万元,并于2012年7月6日以银行汇款方式向湖南航天卫星公司支付借款671万元,但湖南航天卫星公司收到借款后未依约向航天信息公司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故航天信息公司起诉,要求湖南航天卫星公司偿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153万元、支付借款利息493997.72元(以1482万元作为基数,按年利率4.68%的标准计算,自2012年6月25日计算至同年12月25日止利息为347738.1元;以671万元作为基数,按年利率4.68%的标准计算,自2012年7月6日起至同年12月25日止利息为146259.62元)、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以215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利率4.68%的标准,自2012年12月26日起按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被告湖南航天卫星公司对航天信息公司的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航天信息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证明航天信息公司与湖南航天卫星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的计算方式、支付账户及违约责任;2、记账凭证、电汇凭证、借款单,证明航天信息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向合同约定的账户支付了389万元、1093万元两笔借款;3、记账凭证、电汇凭证、借款单,证明航天信息公司于2012年7月6日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支付账户支付671万元。湖南航天卫星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质证,湖南航天卫星公司对航天信息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认定航天信息公司起诉的事实。以上事实,还有航天信息公司、湖南航天卫星公司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航天信息公司与湖南航天卫星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航天信息公司履行了出借义务,合同已生效。湖南航天卫星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航天信息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二千一百五十三万元、利息四十九万三千九百九十七元七角二分并自二Ο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二千一百五十三万元作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四点六八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万三千九百六十六元(原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凤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