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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北京宏悦顺化工厂与山东润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化工工程设计分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宏悦顺化工厂,山东润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化工工程设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1执366号申请人北京宏悦顺化工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洪寺村。法定代表人马红光,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润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化工工程设计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路四街15号65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何可飞,经理。申请人北京宏悦顺化工厂与被执行人山东润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化工工程设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房民初字第03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房民初字第0364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文生审判员  穆启明审判员  刘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金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