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3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昌榜、吴联亨等借款���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昌榜,吴联亨,金林燕,李初梗,项延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3016号申请执行人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孙绍丁。被执行人吴昌榜。被执行人吴联亨。被执行人金林燕。被执行人李初梗。被执行人项延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昌榜、吴联亨、金林燕、李初梗、项延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吴昌榜、吴联亨、金林燕、李初梗、项延豹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务:一、被执行人吴昌榜缴纳执行款10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吴联亨、金林燕、李初梗、项延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20240元,申请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国发花园16幢502室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初梗名下,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服装市场3幢5号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项延豹与他人名下,均已被本院诉讼保全查封,查封案号为(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430-1号民事裁定书,另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本院诉讼保全查封,因处置时间较长,短期内无法执毕,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30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步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