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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01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明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明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01943号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10110717-3。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明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塔坪120号同创国际2栋14-5,组织机构代码69120574-1。法定代表人杨小兵。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明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通知送达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馨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