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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符秋华与杨庆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秋华,杨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477号申请执行人:符秋华,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杨庆华,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符秋华与被执行人杨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