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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刑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邱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终197号原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四看守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控原审被告人邱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黄刑初字第10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4)青刑二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黄刑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任青岛海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景公司)市场部部长,负责海景公司在青岛海尔集团(以下简称海尔)青岛园区的洗衣机业务。1��2010年2、3月份的一天,陈某某(又名陈某,在逃)与陈某乙(另案处理)共谋后找到邱某某,要邱某某帮忙以海景公司的名义从海尔回收所供货物倒下来的包装袋,后邱某某将海景公司市场部印章伪造成海景公司公章,加盖在陈某乙提供废品回收申请审批表上,骗取海尔GO模块洗衣机事业部采购经理胡某的信任并签字,收受陈某乙好处费人民币14000元(以下币种均同)。2010年至2012年9月间,邱某某在未对物料产品实际供货和降价的情况下,帮助陈某某、陈某乙先后四次从海尔窃得废塑料包装袋19896.8斤,共计价值49742元。2、2010年4、5月份的一天,陈某某要邱某某帮忙办理海尔洗衣机胶南事业部、海尔冰箱中一、中二、特冰的包装物回收协议,邱某某明知上述事业部不属自己业务范围,仍利用海景公司和新海景公司均对上述事业部供货的条件虚构物品供货价格降低的事实,欺骗海尔相关人员签字,使得陈某乙、陈某某窃得废塑料包装袋共计价值640425元。其中,在邱某某的帮助下,从海尔中一、中二、特冰事业部窃得废塑料包装袋21683.4斤,共价值54208.5元;从海尔胶南洗衣机事业部窃得废塑料袋183892斤,共价值459730元。综上,被告人邱某某的犯罪数额为563680.5元。2013年1月24日,被告人邱某某到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投案自首。案件审理期间,邱某某家属代其退赃10420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邱某某供述;证人胡某、付某、张某、陈某甲、姚某、崔某、薛某甲、薛某乙、刘某、陈某乙、王明富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外资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伙同陈某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投案自首,积极退赃,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在案赃款人民币1042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邱某某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其不具有盗窃故意,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阅卷意见是: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建议不开庭审理。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关于上诉人邱某某所提“其不具有盗窃故意,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邱某某伪造的回收协议中约定降价的物品并未实际供货,故邱某某所在的海景公司无权回收涉案包装物,该回收协议系被陈某乙作为幌子用以进入海尔公司厂区窃取包装袋,邱某某行为对陈某乙实施盗窃犯罪起到了帮助作用,应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邱某某行为构成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庆涛代理审判员  殷宗良代理审判员  安 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