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4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成都创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4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创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刘渝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城XX室。法定代表人冯天佑,总经理。上诉人成都创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3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于2016年2月5日向上诉人成都创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了一审判决书,经审查,邮件快递面单上显示该邮件于2016年2月6日投递签收,上诉人成都创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成都创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何 建审 判 员 胡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玲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