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民初4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张传凤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凤,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490号原告张传凤。委托代理人吴建华,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超,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平安路中段路北159-1号。负责人井文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凤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张传凤负担。审 判 员 王晓波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 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