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蔡方培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方培,湖北佳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蔡方培,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湖北佳辰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鄂咸安执字第0159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佳辰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咸宁大道51号的商品房二套。现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本案金钱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湖北佳辰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咸宁市咸宁大道51号二套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亚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