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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伟范与丁振增、曹西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范,丁振增,曹西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214号原告刘伟范,男,汉族。被告丁振增,男,汉族,农民。被告曹西才,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范诉被告丁振增、曹西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天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熙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