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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3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赵兵役与尹传永、杨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兵役,尹传永,杨奇,陈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867号原告:赵兵役,男,汉族。被告:尹传永,男,汉族。被告:杨奇,男,汉族。被告:陈志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兵役、尹传永诉被告杨奇、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兵役、尹传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兵役、尹传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兵役、尹传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解文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