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3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赵兵役与尹传永、杨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兵役,尹传永,杨奇,陈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867号原告:赵兵役,男,汉族。被告:尹传永,男,汉族。被告:杨奇,男,汉族。被告:陈志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兵役、尹传永诉被告杨奇、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兵役、尹传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兵役、尹传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兵役、尹传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解文维 搜索“”